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95號聲 請 人 施水玉即施水妹之繼承人
施炳煌即施水妹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施閔中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