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12號聲 請 人 陳相甫即陳維權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麗寶生醫(原華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