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林莉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4月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4月1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