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3號聲 請 人 李敬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4月1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