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5號聲 請 人 顏竟衡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94ND0351571 0 1000 94ND0351572 6 1000 94ND0351573 2 1000 94ND0351574 9 1000 94ND0351575 5 1000 94ND0351576 1 1000 94ND0351577 8 1000 94ND0351578 4 1000 94ND0351579 1 1000 94ND0351580 9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