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1號聲 請 人 陳慧貞即許亦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