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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16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文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牌照稅事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16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6 月6 日以裁定駁回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於同年月13日向本院提起抗告(即參酌抗告人提出本件「行政異議暨其他法定程序救濟聲請狀」之本旨)。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裁判日期: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