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 年度簡字第65號原 告 鄭宇傑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