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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71 號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原 告 慶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慶郎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保全業法事件,於民國101 年9月20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嗣因於100 年11 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101 年9 月6 日施行後尚未終結,又被告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該院遂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101 年度訴字第1481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院因此取得管轄權。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保全業法
裁判日期:201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