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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73 號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3號原 告 鄭佩芬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間因車輛拖吊保管事件,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車輛拖吊保管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