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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82 號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2號原 告 陳暄丰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有關醫政事務
裁判日期:20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