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2號原 告 陳暄丰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2號原 告 陳暄丰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