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曹盛傑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聲請人曹盛傑(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於原告曹昌隆對被告新竹縣政府提起就業服務法事件之訴訟,為原告曹昌隆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行政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曹盛傑係曹昌隆之子,曹昌隆於
100 年12月間,因車禍意外昏迷不醒已經10個月,而目前曹昌隆家屬尚未為曹昌隆聲請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因此曹昌隆無法定代理人可至法院進行訴訟,但目前原告曹昌隆與被告新竹縣政府就業服務法事件,已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駁回,自有續為向法院進行訴訟之必要,為避免因曹昌隆無法定代理人而不能合法提出行政訴訟,聲請選任曹盛傑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曹昌隆係自100 年12月17日經急診住院,當日接受緊急顱骨切除移除出血及顱內壓監測器至入手術,術後意識深度昏迷,且目前因呼吸衰竭須24小時使用呼吸器,意識不清昏迷指數3 分,無法自行進食,需使用鼻胃管灌食,其日常生活照護皆無法自理,需完全依賴專人照護,現仍住院治療中,此有台大醫院新竹分院101 年1 月4 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第0000000 號)、板橋國泰醫院於101 年10月23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板國字第000000000 號)各1 紙在卷可稽。
次查,曹昌隆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
101 年8 月8 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4號事件繫屬中,而目前曹昌隆受監護宣告事件,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173 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受理中,惟其尚未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此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2 紙存卷可考,因此曹昌隆尚無法定代理人可至法院進行訴訟,足堪認定。是以,聲請人聲請選任其為原告曹昌隆之特別代理人,經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原告之子,此有戶籍謄本2 份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與原告關係至為密切,由其擔任原告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依首揭說明,核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