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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22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2號原 告 詹哲豪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醫事檢驗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