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1號原 告 林鵬飛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又依同法第5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而原告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亦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