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7號原 告 邱奕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間追繳主管職務加給事件,對於民國102年6月5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