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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6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常興福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契稅加徵怠報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被告地址(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代表人及其住所(應為:黃育民,住同被告址);㈡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起訴狀之意旨,應為:原處分〈如有復查,即含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訴訟標的(原告起訴狀僅載明對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不服,應併予載明對何「行政處分」〈或含復查決定〉不服)。

二、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併應檢附原處分書及復查決定書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契稅加徵怠報金
裁判日期:201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