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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11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11號原 告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美璋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