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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13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13號原 告 朱芷賢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黃育民訴訟代理人 蔡佾璋

龔露娟上列當事人間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5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