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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76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6號原 告 汪岱嘉即安旺視聽餐飲店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娛樂稅罰鍰事件,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