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執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 務 人 陳梓洋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