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代 表 人 俞志誠(院長)訴訟代理人 彭誠鈞

鄭澄意被 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代 表 人 蔡春鴻(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廖家群

林貞絢顏淑惠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例如原告是否有違反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7條第1項明定之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1 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被告提出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測試報告為「年累積個人等效劑量」;兩者是否相同?等等,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5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