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代 表 人 俞志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間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正。
二、本件上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代表人未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僅蓋有院章),應予補正。蹄上訴人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三、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載列之三位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二審)委任狀,如確有委任之意,則應補正提出三位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