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1號原 告 李敦雄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住宅租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又依同法第5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而本件原告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及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致亦有程序上之欠缺,自應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