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郝慧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補充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 9月22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8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河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