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6號原告即上訴人 郝慧生被告即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黃三桂(署長)住同上訴 訟 代理人 洪韻真訴 訟 代理人 杜碧珠上列當事人間補充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本院 104年度簡字第8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0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 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河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