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黃堅聘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王中騤律師華倫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水土保持法事件,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3 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惟繳費後,若本件聲請有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之情形,仍應予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