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82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2號原 告 莫雅芬原 告 王妙真原 告 林睿彬原 告 陳鴻桔原 告 王儀聰原 告 林文玉(現改名為林雯玉)原 告 張超群原 告 游文龍原 告 吳正傳原 告 黃文吉原 告 黃建力原 告 黃慧濱原 告 凌志豪原 告 張清雄原 告 蔡阿江欵原 告 林志良原 告 吳振和原 告 吳進殿原 告 蘇苗振原 告 陳朝養原 告 吳智欽原 告 吳智遠原 告 吳政雄原 告 黃瑞聰原 告 楊慶文原 告 黃榮福原 告 林進東原 告 莊寶裕原 告 汪暢琪原 告 游孟榛原 告 林誌綸原 告 李文宗原 告 黃宏偉原 告 陳彤薰共 同代 收 人 徐佳資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上列當事人間災害防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莫雅芬等34人(詳如當事人欄所列)提起本件訴訟,經查均係請求撤銷被告新北市政府於105年5月13日所為新北市政府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所裁處原告每人各新台幣

5 萬元之罰鍰及其等遭駁回之訴願決定(詳如卷附各該原告所受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依原告所提上開共同訴訟,其等合併請求撤銷之罰鍰,合計已達新台幣 170萬元(5萬元×34人 =170萬),顯逾行政簡易訴訟案件罰鍰金額在40萬元以內,而非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法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應由所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災害防救法
裁判日期: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