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7號原 告 石玲慧
(指定送達代收人 鴻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起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已表明訴之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如經判決撤銷本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確定,被告民國100 年7月7日北府城企字第1000702475號函〈核准案號:1003H000000-0 〉則仍有效存在,事屬至明。是以,原告贅載訴之聲明「恢復原告人為合格戶之資格」之部分,應予刪列。)、訴訟標的(依原告所述,對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均表示不服,應係載明:不服被告105 年7月5日新北府城住字第1051215381號函之行政處分、內政部105 年10月25日台內訴字第1050059443號訴願決定);㈡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 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致有程序上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