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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14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4號原 告 雅辰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雅惠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原告僅繳納參佰元,尚欠壹仟柒佰元未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