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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14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雅辰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雅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