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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17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7號原 告 東明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村澤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代 表 人 陳彥伯(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巧娟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汽車燃料使用費及逾期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