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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37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7號原 告 郭正煌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被告地址及其代表人之住所(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㈡起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之聲明:「原訴願判決廢棄」、「前項廢棄部分請求重新審理」,應補正為: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訴訟標的(原告起訴狀僅載明對新北市政府105年7月18日新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不服,應併予載明對何「行政處分」〈含復查決定〉不服)及其原因事實。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併應檢附原處分書及復查決定書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