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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 418 號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418號原 告 林仙智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91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

道交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所為之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道交處罰條例第8 條之範圍)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㈡本件依卷內兩造提出之證據資料,事證已甚明確,本院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申裝eTag即車上設備單元,下稱系爭汽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經如附表所示之收費區路段後(下稱系爭路段),因均未自行繳納通行費,經交通○○○區○道○○○路局(下稱高公局)委託電子收費營運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電收公司)先以平信書面通知原告限期補繳,原告逾期仍不繳納,嗣再以掛號通知限期(通行費之繳款期限如附表所示)補繳(下稱系爭補繳通知單);詎原告逾期仍不繳納,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認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填製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舉發通知單記載之違規時間係原告經催繳而於期限到期未補繳之時點),並移送被告處理,嗣經被告調查後認定原告確有上開交通違規情事,乃依道交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規定,於105年8月16日以如附表所示之91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各300 元,合計罰鍰2 萬7300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因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撤銷之訴。

三、原告主張要領:㈠系爭汽車的車籍登記地址非居住地址,因此未能收到過路費

催繳通知單而造成逾期繳納,並無任何故意或不繳費之行為。繳交過路費乃屬使用者付費,此部分無異議且已繳清,而催繳通知單實屬掛號信,但未由原告簽收,因此不知已有逾期繳納之情形,但遭另加開罰滯納金。為表達辛勤勞動基層,捍衛自身權益,被告有告知義務,不可單憑寄存送達狀態即認定原告有故意或不繳納之行為,而每單加罰滯納金等認定。

㈡原告起訴之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辯稱要領:㈠依規費法第8 條及第14條規定,公路通行費屬於使用規費,

並於使用時徵收。是以,通行費其繳納義務係於「使用當下」立即產生,而非通知繳費時,故嗣後之繳納通知,僅具提醒性質,並不會影響繳納義務存否;其後續行政處分程序(掛號通知、罰鍰)依然可以依法進行不受影響,原告既未於系爭汽車申裝eTag,應自行以其他繳費方式繳納通行費自不待言;且此通行費之繳納義務既自通行時即產生,亦不以義務人主觀上是否知悉而受影響,又自原告上開違規時點觀之,原告於104至105年間反覆地使用國道系統,應屬常態使用國道通勤者,僅於本案觀之,原告於104年1月31日至105 年

2 月22日間通行於國道系統達91次之多,平均4.25天即有一次上開之違規行為,如此密集、常態性的使用國道系統,則稱其因過失而並非故意未繳款恐令人難以信服,主觀上似屬未必故意,故上開原告所稱並非事實,且不影響繳納通行費之義務之存在,未有可採。

㈡原告稱催繳通知單並非由其本人簽收,惟依前述之公路通行

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2 項乃明文規定以車籍資料為通知單之寄發地址,故遠通電收公司以戶籍地為地址寄發掛號通知單,且已依行政程序法68條第3 項合法完成送達程序,故並無違誤之情形,復該通知僅具提醒之性質既如前述,自不影響義務之存在,亦不影響後續之行政處分(罰緩)之裁處或效力。

㈢原告稱被告有告知義務,不可單憑寄存送達狀態即認定原告

有故意不繳納之行為,而每單加罰滯納金之認定,惟原告之給付義務自不以其知悉與否為要件、遠通電收亦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2 項完成相關通知程序業經郵政機關合法送達,程序上亦無瑕疵可言。

㈣原告之違規事實既如前述,此有系爭汽車舉發單之違規照片

可稽,且業經遠通電收合法完成催繳通知程序,故被告依法所為之裁處,自無違誤。原告既為合格之汽車駕駛人,此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及車籍資料可證,對於行經國道應繳交通行費之義務及上揭法律規定自應知悉,不可以自身之理由諉為不知或規避未盡義務之罰則,原告之違規事實既如前述,則被告於本案之裁處應無違誤。

㈤依汽車車籍資料可知,原告並未向監理機關登記住居所或就業地址,亦無申請郵寄或繳費地址之變更。

㈥被告答辯之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

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交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公路法第24條第2 項規定甚明。又「本辦法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收費區:係指因應徵收公路通行費之需要,而於公路上完全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設備,供營運單位以自動化方式向通行汽車收費之路段區位。....四、電子收費:係指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設備,以使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時,可自動完成繳費之收費方式。....六、計程收費:係指汽車行駛於公路之通行費,依其公路通行里程數計算費用之收費方式。....八、營運單位:係指負責人工收費或電子收費之收費機關(構)。

」、「(第1 項)本辦法所稱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國道、省道為交通部委任之機關;....(第2 項)徵收機關得委託民間營運單位辦理公路通行費徵收業務...」、「(第1項)公路通行費徵收之收費車種,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擬訂之。(第2 項)國道通行費收費車種,按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大型車及聯結車分類徵收,其適用範圍如下:....二、小型車:包含小客車、....」、「採計程收費之公路,依汽車每日通行之累計里程,按日結算徵收之。並得依汽車每日通行累計里程實施差別費率。」、「(第1 項)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10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第2 項)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第3 項)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機關訂之。(第4 項)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舉發處罰之。」、「(第1 項)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第

2 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應行補繳之通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並收取一筆作業費用。」,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條、第2條第2、4、6、8款、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2 項、第14條、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交通部於104年1月5日交路字第00000000000號令僅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核此等規定係依公路法第24條第2 項授權訂定,其授權事項具體明確,上開規定亦未逾越授權範圍,且與母法規定、法律保留及其立法意旨無違,自得予以適用。

㈡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 條

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 項規定訂定之。」、第2 條第1、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又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汽車之駕駛人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27條第 1項規定,統一裁罰基準表均規定處罰鍰300 元,核此規定,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交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裁罰基準內容,並未牴觸母法,準此以觀,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㈢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事實,及系爭補繳通知單均經送達至

系爭汽車之車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因未獲會晤原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務人員均將文書寄存於樹林郵局,以為送達等情,除後開兩造爭執點外,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系爭舉發通知單暨送達證書、原處分書暨送達證書、明細表、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105年9月26日北業字第1052561306號函、系爭補繳通知單暨送達證書、車輛交易影像照片、汽車車籍查詢資料、汽車駕駛人基本資料、原告之個人基本資料等文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8至516頁),事屬明確。惟依原告上開主張及被告答辯意旨,本件兩造主要之爭執點,厥在於:系爭補繳通知單送達車籍地址,是否合法?㈣經查:

⑴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

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交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高公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 點參照),依該注意事項第13點第1項、第2項規定:「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但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作業處理費。」、第17點規定:「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高公局於104年7月27日業字第10460059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請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及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其中第12點規定:「(第1 項)未依規定繳納通行費者,營運單位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型、牌照號碼、通行時間、收費區、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第2 項)營運單位應依監理系統車(戶)籍與通訊資料,先以平信寄送『通行費繳費通知單』,逾平信通知繳費期限未繳納者,再以雙掛號寄送『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追繳作業費用。」、第15點規定:「用路人未依雙掛號『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所列金額,於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者,依法舉發。」}。次按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所登記之車籍資料,目的在於確保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動態之掌握,屬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之行政管理措施。又汽車登記之所有人未必即為汽車之實際使用人,實務上以個人名義購入登記,卻供公司或配偶、子女、親友使用之情形,並非罕見,基於便民原則及因應社會現況,交通部公路總局更另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第1 點規定:「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駕駛執照,係以戶籍地址為登記地址;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規定:「車主、駕駛人因需要向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時,應依規定填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第5 點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可知為因應車主、駕駛人之需要,准予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爾後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通知、汽車使用牌照稅繳款通知及違規通知單、裁決書之送達,皆以通信地址寄發。基此立法意旨,有關對汽車所有人之各項通知,當應向公路監理機關所登記之車籍地址為送達,如車主曾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通信地址」,更應優先向該「通訊地址」為送達。更何況本件裁處時之「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請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2點第2 項業已明定:「營運單位應依監理系統車(戶)籍與通訊資料,先以平信寄送『通行費繳費通知單』,逾平信通知繳費期限未繳納者,再以雙掛號寄送『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追繳作業費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交上字第173號可資參照)。

⑵本件原告所有系爭汽車未申裝eTag即車上設備單元,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地,行經ETC 收費區路段,而均未自行繳納通行費,嗣經遠通電收公司先以平信書面通知原告限期補繳,原告逾期仍不繳納,再以系爭補繳通知單掛號通知限期補繳,原告逾期仍不繳納之事實,且系爭補繳通知單均經送達至系爭汽車之車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街 0段000 號,因未獲會晤原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務人員均將文書寄存於樹林郵局,以為送達等情,均已如前述。又系爭汽車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下稱系爭地址),此為原告所不爭之事實,且車主即原告並未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乙節,亦有上開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4 頁);縱令原告確實未住居於系爭地址屬實,依汽車駕駛人基本資料、原告個人基本資料(見本院卷第515、516頁),遠通電收公司依監理系統車(戶)籍與通訊資料僅登記系爭地址之情,自應以系爭地址為送達地址,於法殊無違誤。則本件系爭補繳通知單經送達至系爭地址,均因未獲會晤原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務人員始將文書寄存於樹林郵局,以為送達,其送達程序顯無瑕疵,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是原告主張:系爭汽車的車籍登記地址非居住地址,因此未能收到過路費催繳通知單而造成逾期繳納,並無任何故意或不繳費之行為。....催繳通知單實屬掛號信但未由原告簽收,因此不知已有逾期繳納之情形,但遭另加開罰滯納金。....被告有告知義務,不可單憑寄存送達狀態即認定原告有故意或不繳納之行為,而加罰滯納金云云,殊乏依據,要不可取,礙難作為撤銷原處分之依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尚乏依據,要不可採。原告既經(先以平信)通知未依限繳納通行費,嗣再以系爭補繳通知單(掛號)通知限期補繳,均寄至系爭汽車登記之車籍地址而合法(寄存)送達原告,則本件原告逾期不補繳通行費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應可認定。是被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無分別斟酌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附表:105年度交字第418號┌─┬─────┬──────┬───┬──────┬─────┐│編│通行時間 │收費區路段 │補繳期│舉發日期及舉│原處分書案││號│ │ │限 │發通知單案號│號 │├─┼─────┼──────┼───┼──────┼─────┤│1 │104年1月31│國道1號湖口-│104年4│104年5月20日│新北裁催字││ │日20時19分│竹北88.0K │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BP22││ │35秒 │ │ │ZBP223061號 │3061號 │├─┼─────┼──────┼───┼──────┼─────┤│2 │104年2月16│國道1號高公 │104年5│104年6月18日│新北裁催字││ │日17時09分│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29││ │37秒 │ │ │ZAP299627號 │9627號 │├─┼─────┼──────┼───┼──────┼─────┤│3 │104年2月18│國道1號中壢-│104年5│104年6月18日│新北裁催字││ │日21時41分│平鎮系統(連 │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R10││ │54秒 │接台66)63.3K│ │ZAR105407號 │5407號 │├─┼─────┼──────┼───┼──────┼─────┤│4 │104年2月19│國道1號桃園-│104年5│104年6月18日│新北裁催字││ │日15時27分│林口(文化北 │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Q43││ │58秒 │路)46.7K │ │ZAQ438348號 │8348號 │├─┼─────┼──────┼───┼──────┼─────┤│5 │104年2月23│國道1號湖口-│104年5│104年6月18日│新北裁催字││ │日14時05分│竹北88.0K │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BP23││ │53秒 │ │ │ZBP230154號 │0154號 │├─┼─────┼──────┼───┼──────┼─────┤│6 │104年2月24│國道1號高公 │104年5│104年6月18日│新北裁催字││ │日12時03分│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30││ │57秒 │ │ │ZAP306515號 │6515號 │├─┼─────┼──────┼───┼──────┼─────┤│7 │104年2月26│國道1號竹北-│104年5│104年6月18日│新北裁催字││ │日22時55分│湖口88.0K │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BP23││ │39秒 │ │ │ZBP230981號 │0981號 │├─┼─────┼──────┼───┼──────┼─────┤│8 │104年3月4 │國道3號三鶯-│104年5│104年7月3日 │新北裁催字││ │日16時17分│鶯歌系統(連 │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FP32││ │07秒 │接國2)52.5K │ │ZFP328735號 │8735號 │├─┼─────┼──────┼───┼──────┼─────┤│9 │104年3月27│國道1號湖口-│104年6│104年7月17日│新北裁催字││ │日14時43分│竹北88.0K │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BP23││ │44秒 │ │ │ZBP238556號 │8556號 │├─┼─────┼──────┼───┼──────┼─────┤│10│104年4月20│國道1號內壢-│104年7│104年8月20日│新北裁催字││ │日18時05分│中壢57.8K │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R13││ │08秒 │ │ │ZAR132414號 │2414號 │├─┼─────┼──────┼───┼──────┼─────┤│11│104年5月31│國道1號桃園-│104年8│104年9月18日│新北裁催字││ │日20時10分│林口(文化北 │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Q47││ │23秒 │路)46.7K │ │ZAQ475950號 │5950號 │├─┼─────┼──────┼───┼──────┼─────┤│12│104年6月1 │國道1號高公 │104年8│104年10月2日│新北裁催字││ │日19時10分│局-五股33.9K│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40││ │13秒 │ │ │ZAP400542號 │0542號 │├─┼─────┼──────┼───┼──────┼─────┤│13│104年6月9 │國道1號五股-│104年8│104年10月2日│新北裁催字││ │日15時48分│三重29.3K │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40││ │22秒 │ │ │ZAP407795號 │7795號 │├─┼─────┼──────┼───┼──────┼─────┤│14│104年6月10│國道1號五股-│104年8│104年10月2日│新北裁催字││ │日12時09分│三重29.3K │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40││ │51秒 │ │ │ZAP408310號 │8310號 │├─┼─────┼──────┼───┼──────┼─────┤│15│104年6月12│國道1號桃園-│104年8│104年10月2日│新北裁催字││ │日21時46分│林口(文化北 │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Q48││ │22秒 │路)46.7K │ │ZAQ480747號 │0747號 │├─┼─────┼──────┼───┼──────┼─────┤│16│104年6月19│國道1號高公 │104年9│104年10月13 │新北裁催字││ │日18時16分│局-五股33.9K│月10日│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P41││ │08秒 │ │ │第ZAP418881 │8881號 ││ │ │ │ │號 │ │├─┼─────┼──────┼───┼──────┼─────┤│17│104年6月22│國道1號五股-│104年9│104年10月13 │新北裁催字││ │日11時29分│三重29.3K │月10日│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P42││ │29秒 │ │ │第ZAP422069 │2069號 ││ │ │ │ │號 │ │├─┼─────┼──────┼───┼──────┼─────┤│18│104年6月26│國道1號中壢-│104年9│104年10月13 │新北裁催字││ │日09時05分│平鎮系統(連 │月10日│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R16││ │39秒 │接台66)63.3K│ │第ZAR163862 │3862號 ││ │ │ │ │號 │ │├─┼─────┼──────┼───┼──────┼─────┤│19│104年7月11│國道1號桃園-│104年9│104年10月29 │新北裁催字││ │日17時36分│林口(文化北 │月25日│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Q49││ │37秒 │路)46.7K │ │第ZAQ492201 │2201號 ││ │ │ │ │號 │ │├─┼─────┼──────┼───┼──────┼─────┤│20│104年7月12│國道3號瑪東 │104年9│104年10月29 │新北裁催字││ │日11時47分│系統(連接台 │月25日│日國道警交字│第48-ZIP10││ │50秒 │62)-基金2.1K│ │第ZIP107112 │7112號 ││ │ │ │ │號 │ │├─┼─────┼──────┼───┼──────┼─────┤│21│104年7月13│國道1號五股-│104年9│104年10月29 │新北裁催字││ │日11時26分│三重29.3K │月25日│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P44││ │50秒 │ │ │第ZAP442144 │2144號 ││ │ │ │ │號 │ │├─┼─────┼──────┼───┼──────┼─────┤│22│104年7月17│國道1號高公 │104年 │104年11月12 │新北裁催字││ │日00時59分│局-五股33.9K│10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P44││ │58秒 │ │日 │第ZAP447645 │7645號 ││ │ │ │ │號 │ │├─┼─────┼──────┼───┼──────┼─────┤│23│104年7月31│國道1號桃園-│104年 │104年11月12 │新北裁催字││ │日12時06分│林口(文化北 │10月12│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Q50││ │44秒 │路)46.7K │日 │第ZAQ500103 │0103號 ││ │ │ │ │號 │ │├─┼─────┼──────┼───┼──────┼─────┤│24│104年8月1 │國道1號高公 │104年 │104年11月26 │新北裁催字││ │日19時07分│局-五股33.9K│10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P46││ │12秒 │ │日 │第ZAP461994 │1994號 ││ │ │ │ │號 │ │├─┼─────┼──────┼───┼──────┼─────┤│25│104年8月3 │國道1號桃園-│104年 │104年11月26 │新北裁催字││ │日10時35分│林口(文化北 │10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Q50││ │23秒 │路)46.7K │日 │第ZAQ501771 │1771號 ││ │ │ │ │號 │ │├─┼─────┼──────┼───┼──────┼─────┤│26│104年8月6 │國道1號桃園-│104年 │104年11月26 │新北裁催字││ │日12時37分│林口(文化北 │10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Q50││ │10秒 │路)46.7K │日 │第ZAQ502875 │2875號 ││ │ │ │ │號 │ │├─┼─────┼──────┼───┼──────┼─────┤│27│104年8月9 │國道1號桃園-│104年 │104年11月26 │新北裁催字││ │日15時32分│林口(文化北 │10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Q50││ │13秒 │路)46.7K │日 │第ZAQ503541 │3541號 ││ │ │ │ │號 │ │├─┼─────┼──────┼───┼──────┼─────┤│28│104年8月10│國道1號中壢-│104年 │104年11月26 │新北裁催字││ │日09時17分│平鎮系統(連 │10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R18││ │06秒 │接台66)63.3K│日 │第ZAR184570 │4570號 ││ │ │ │ │號 │ │├─┼─────┼──────┼───┼──────┼─────┤│29│104年8月11│國道1號高公 │104年 │104年11月26 │新北裁催字││ │日16時18分│局-五股33.9K│10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P47││ │16秒 │ │日 │第ZAP470639 │0639號 ││ │ │ │ │號 │ │├─┼─────┼──────┼───┼──────┼─────┤│30│104年8月12│國道1號高公 │104年 │104年11月26 │新北裁催字││ │日15時40分│局-五股33.9K│10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P47││ │25秒 │ │日 │第ZAP471414 │1414號 ││ │ │ │ │號 │ │├─┼─────┼──────┼───┼──────┼─────┤│31│104年8月15│國道1號三重-│104年 │104年11月26 │新北裁催字││ │日22時18分│台北(重慶北 │10月26│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P47││ │10秒 │、士林)25.6K│日 │第ZAP474288 │4288號 ││ │ │ │ │號 │ │├─┼─────┼──────┼───┼──────┼─────┤│32│104年8月17│國道1號高公 │104年 │104年12月10 │新北裁催字││ │日15時17分│局-林口(文化│11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Q50││ │24秒 │一路)37.6K │日 │第ZAQ507089 │7089號 ││ │ │ │ │號 │ │├─┼─────┼──────┼───┼──────┼─────┤│33│104年8月22│國道1號桃園-│104年 │104年12月10 │新北裁催字││ │日11時49分│林口(文化北 │11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Q50││ │47秒 │路)46.7K │日 │第ZAQ507788 │7788號 ││ │ │ │ │號 │ │├─┼─────┼──────┼───┼──────┼─────┤│34│104年8月24│國道1號中壢 │104年 │104年12月10 │新北裁催字││ │日13時30分│服務區-機場 │11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R19││ │42秒 │系統(連接國2│日 │第ZAR191506 │1506號 ││ │ │)53.2K │ │號 │ │├─┼─────┼──────┼───┼──────┼─────┤│35│104年8月27│國道1號高公 │104年 │104年12月10 │新北裁催字││ │日17時04分│局-五股33.9K│11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P48││ │11秒 │ │日 │第ZAP486808 │6808號 ││ │ │ │ │號 │ │├─┼─────┼──────┼───┼──────┼─────┤│36│104年9月1 │國道1號高公 │104年 │104年12月25 │新北裁催字││ │日13時52分│局-五股33.9K│11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P49││ │42秒 │ │日 │第ZAP495252 │5252號 ││ │ │ │ │號 │ │├─┼─────┼──────┼───┼──────┼─────┤│37│104年9月3 │國道1號桃園-│104年 │104年12月25 │新北裁催字││ │日16時53分│林口(文化北 │11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Q51││ │46秒 │路)46.7K │日 │第ZAQ514390 │4390號 ││ │ │ │ │號 │ │├─┼─────┼──────┼───┼──────┼─────┤│38│104年9月12│國道1號桃園-│104年 │104年12月25 │新北裁催字││ │日17時03分│林口(文化北 │11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48-ZAQ51││ │23秒 │路)46.7K │日 │第ZAQ517618 │7618號 ││ │ │ │ │號 │ │├─┼─────┼──────┼───┼──────┼─────┤│39│104年10月 │國道1號高公 │104年 │105年1月28日│新北裁催字││ │12日15時46│局-五股33.9K│12月25│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3││ │分02秒 │ │日 │ZAP538414號 │8414號 │├─┼─────┼──────┼───┼──────┼─────┤│40│104年10月 │國道1號高公 │104年 │105年1月28日│新北裁催字││ │15日18時29│局-五股33.9K│12月25│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4││ │分07秒 │ │日 │ZAP541347號 │1347號 │├─┼─────┼──────┼───┼──────┼─────┤│41│104年10月 │國道3號大溪 │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17日18時31│(連接台66)- │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FQ18││ │分45秒 │鶯歌系統(連 │ │ZFQ183638號 │3638號 ││ │ │接國2)55.9K │ │ │ │├─┼─────┼──────┼───┼──────┼─────┤│42│104年10月 │國道3號大溪 │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18日18時15│(連接台66)- │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FQ18││ │分55秒 │鶯歌系統(連 │ │ZFQ183855號 │3855號 ││ │ │接國2)55.9K │ │ │ │├─┼─────┼──────┼───┼──────┼─────┤│43│104年10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19日18時41│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4││ │分35秒 │ │ │ZAP546896號 │6896號 │├─┼─────┼──────┼───┼──────┼─────┤│44│104年10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20日18時11│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4││ │分52秒 │ │ │ZAP548114號 │8114號 │├─┼─────┼──────┼───┼──────┼─────┤│45│104年10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22日18時42│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4││ │分50秒 │ │ │ZAP549903號 │9903號 │├─┼─────┼──────┼───┼──────┼─────┤│46│104年10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23日17時10│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5││ │分36秒 │ │ │ZAP550761號 │0761號 │├─┼─────┼──────┼───┼──────┼─────┤│47│104年10月 │國道1號桃園-│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24日11時02│林口(文化北 │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Q53││ │分11秒 │路)46.7K │ │ZAQ534872號 │4872號 │├─┼─────┼──────┼───┼──────┼─────┤│48│104年10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25日18時27│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5││ │分41秒 │ │ │ZAP552553號 │2553號 │├─┼─────┼──────┼───┼──────┼─────┤│49│104年10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26日18時45│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5││ │分21秒 │ │ │ZAP553485號 │3485號 │├─┼─────┼──────┼───┼──────┼─────┤│50│104年10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27日18時25│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5││ │分38秒 │ │ │ZAP554504號 │4504號 │├─┼─────┼──────┼───┼──────┼─────┤│51│104年10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28日18時43│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5││ │分34秒 │ │ │ZAP555362號 │5362號 │├─┼─────┼──────┼───┼──────┼─────┤│52│104年10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29日18時35│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5││ │分31秒 │ │ │ZAP556332號 │6332號 │├─┼─────┼──────┼───┼──────┼─────┤│53│104年10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 │31日18時18│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5││ │分24秒 │ │ │ZAP558183號 │8183號 │├─┼─────┼──────┼───┼──────┼─────┤│54│104年11月6│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26日│新北裁催字││ │日16時41分│局-五股33.9K│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6││ │26秒 │ │ │ZAP564270號 │4270號 │├─┼─────┼──────┼───┼──────┼─────┤│55│104年11月7│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26日│新北裁催字││ │日16時25分│局-五股33.9K│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6││ │42秒 │ │ │ZAP561371號 │1371號 │├─┼─────┼──────┼───┼──────┼─────┤│56│104年11月9│國道1號林口(│105年1│105年2月26日│新北裁催字││ │日15時05分│文化北路)-桃│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Q54││ │19秒 │園46.7K │ │ZAQ540919號 │0919號 │├─┼─────┼──────┼───┼──────┼─────┤│57│104年11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26日│新北裁催字││ │10日18時00│局-五股33.9K│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6││ │分32秒 │ │ │ZAP569680號 │9680號 │├─┼─────┼──────┼───┼──────┼─────┤│58│104年11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1│105年2月26日│新北裁催字││ │11日18時52│局-五股33.9K│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7││ │分58秒 │ │ │ZAP570667號 │0667號 │├─┼─────┼──────┼───┼──────┼─────┤│59│104年11月 │國道1號桃園-│105年1│105年2月26日│新北裁催字││ │14日21時01│機場系統(連 │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Q54││ │分26秒 │接國2)50.9K │ │ZAQ543398號 │3398號 │├─┼─────┼──────┼───┼──────┼─────┤│60│104年11月 │國道1號桃園-│105年2│105年3月10日│新北裁催字││ │22日18時26│林口(文化北 │月1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Q54││ │分29秒 │路)46.7K │ │ZAQ546364號 │6364號 │├─┼─────┼──────┼───┼──────┼─────┤│61│104年11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2│105年3月10日│新北裁催字││ │24日18時05│局-五股33.9K│月1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8││ │分41秒 │ │ │ZAP583428號 │3428號 │├─┼─────┼──────┼───┼──────┼─────┤│62│104年11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2│105年3月10日│新北裁催字││ │30日10時28│局-五股33.9K│月1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8││ │分42秒 │ │ │ZAP588994號 │8994號 │├─┼─────┼──────┼───┼──────┼─────┤│63│104年12月1│國道1號高公 │105年2│105年3月25日│新北裁催字││ │日10時15分│局-五股33.9K│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9││ │16秒 │ │ │ZAP591842號 │1842號 │├─┼─────┼──────┼───┼──────┼─────┤│64│104年12月7│國道1號高公 │105年2│105年3月25日│新北裁催字││ │日10時43分│局-五股33.9K│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9││ │46秒 │ │ │ZAP597353號 │7353號 │├─┼─────┼──────┼───┼──────┼─────┤│65│104年12月8│國道1號桃園-│105年2│105年3月25日│新北裁催字││ │日18時52分│林口(文化北 │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Q55││ │13秒 │路)46.7K │ │ZAQ552944號 │2944號 │├─┼─────┼──────┼───┼──────┼─────┤│66│104年12月9│國道1號高公 │105年2│105年3月25日│新北裁催字││ │日17時52分│局-五股33.9K│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59││ │25秒 │ │ │ZAP599686號 │9686號 │├─┼─────┼──────┼───┼──────┼─────┤│67│104年12月 │國道1號大雅-│105年2│105年3月25日│新北裁催字││ │11日08時03│台中(台灣大 │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CP21││ │分50秒 │道)177.4K │ │ZCP216088號 │6088號 │├─┼─────┼──────┼───┼──────┼─────┤│68│104年12月 │國道1號桃園-│105年2│105年3月25日│新北裁催字││ │13日19時48│林口(文化北 │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Q55││ │分56秒 │路)46.7K │ │ZAQ555229號 │5229號 │├─┼─────┼──────┼───┼──────┼─────┤│69│104年12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3│105年4月15日│新北裁催字││ │21日10時43│局-五股33.9K│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1││ │分23秒 │ │ │ZAP611275號 │1275號 │├─┼─────┼──────┼───┼──────┼─────┤│70│104年12月 │國道1號高公 │105年3│105年4月15日│新北裁催字││ │23日15時03│局-五股33.9K│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1││ │分10秒 │ │ │ZAP613329號 │3329號 │├─┼─────┼──────┼───┼──────┼─────┤│71│104年12月 │國道3號鶯歌 │105年3│105年4月15日│新北裁催字││ │24日06時43│系統(連接國 │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FP49││ │分48秒 │2)-三鶯52.5K│ │ZFP496318號 │6318號 │├─┼─────┼──────┼───┼──────┼─────┤│72│104年12月 │國道1號大雅-│105年3│105年4月15日│新北裁催字││ │25日08時36│台中(台灣大 │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CP22││ │分46秒 │道)177.4K │ │ZCP221248號 │1248號 │├─┼─────┼──────┼───┼──────┼─────┤│73│104年12月 │國道1號桃園-│105年3│105年4月15日│新北裁催字││ │27日19時15│林口(文化北 │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Q56││ │分31秒 │路)46.7K │ │ZAQ560736號 │0736號 │├─┼─────┼──────┼───┼──────┼─────┤│74│104年12月 │國道1號三重-│105年3│105年4月15日│新北裁催字││ │28日15時43│五股29.3K │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1││ │分29秒 │ │ │ZAP617988號 │7988號 │├─┼─────┼──────┼───┼──────┼─────┤│75│105年1月3 │國道3號樹林-│105年3│105年4月27日│新北裁催字││ │日21時29分│土城(連接台 │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FP50││ │49秒 │65)44.7K │ │ZFP504067號 │4067號 │├─┼─────┼──────┼───┼──────┼─────┤│76│105年1月4 │國道1號高公 │105年3│105年4月27日│新北裁催字││ │日10時55分│局-五股33.9K│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2││ │07秒 │ │ │ZAP629405號 │9405號 │├─┼─────┼──────┼───┼──────┼─────┤│77│105年1月5 │國道1號高公 │105年3│105年4月27日│新北裁催字││ │日19時34分│局-五股33.9K│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3││ │11秒 │ │ │ZAP630162號 │0162號 │├─┼─────┼──────┼───┼──────┼─────┤│78│105年1月7 │國道1號台北(│105年3│105年4月27日│新北裁催字││ │日16時33分│重慶北、士林│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3││ │30秒 │)-圓山(建國 │ │ZAP632370號 │2370號 ││ │ │北路)23.3K │ │ │ │├─┼─────┼──────┼───┼──────┼─────┤│79│105年1月12│國道1號高公 │105年3│105年4月27日│新北裁催字││ │日19時31分│局-五股33.9K│月25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3││ │12秒 │ │ │ZAP637442號 │7442號 │├─┼─────┼──────┼───┼──────┼─────┤│80│105年1月16│國道1號高公 │105年4│105年5月12日│新北裁催字││ │日18時16分│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4││ │35秒 │ │ │ZAP640892號 │0892號 │├─┼─────┼──────┼───┼──────┼─────┤│81│105年1月17│國道1號高公 │105年4│105年5月12日│新北裁催字││ │日13時52分│局-五股33.9K│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4││ │09秒 │ │ │ZAP649029號 │9029號 │├─┼─────┼──────┼───┼──────┼─────┤│82│105年1月18│國道3號土城(│105年4│105年5月12日│新北裁催字││ │日11時50分│連接台65)-中│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FP51││ │22秒 │和(連接台64)│ │ZFP514128號 │4128號 ││ │ │39.4K │ │ │ │├─┼─────┼──────┼───┼──────┼─────┤│83│105年1月22│國道1號桃園-│105年4│105年5月12日│新北裁催字││ │日15時11分│林口(文化北 │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Q57││ │41秒 │路)46.7K │ │ZAQ573566號 │3566號 │├─┼─────┼──────┼───┼──────┼─────┤│84│105年1月25│國道1號林口(│105年4│105年5月12日│新北裁催字││ │日17時10分│文化北路)-桃│月11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Q57││ │24秒 │園46.7K │ │ZAQ572392號 │2392號 │├─┼─────┼──────┼───┼──────┼─────┤│85│105年2月16│國道1號高公 │105年5│105年6月14日│新北裁催字││ │日18時13分│局-五股33.9K│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7││ │07秒 │ │ │ZAP678412號 │8412號 │├─┼─────┼──────┼───┼──────┼─────┤│86│105年2月17│國道3號樹林-│105年5│105年6月14日│新北裁催字││ │日18時12分│土城(連接台 │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FP53││ │04秒 │65)44.7K │ │ZFP532519號 │2519號 │├─┼─────┼──────┼───┼──────┼─────┤│87│105年2月18│國道1號高公 │105年5│105年6月14日│新北裁催字││ │日16時01分│局-五股33.9K│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8││ │30秒 │ │ │ZAP680311號 │0311號 │├─┼─────┼──────┼───┼──────┼─────┤│88│105年2月19│國道1號三重-│105年5│105年6月14日│新北裁催字││ │日10時33分│五股29.3K │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8││ │07秒 │ │ │ZAP681240號 │1240號 │├─┼─────┼──────┼───┼──────┼─────┤│89│105年2月20│國道1號高公 │105年5│105年6月14日│新北裁催字││ │日18時16分│局-五股33.9K│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8││ │32秒 │ │ │ZAP682068號 │2068號 │├─┼─────┼──────┼───┼──────┼─────┤│90│105年2月21│國道1號高公 │105年5│105年6月14日│新北裁催字││ │日16時56分│局-五股33.9K│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P68││ │34秒 │ │ │ZAP683007號 │3007號 │├─┼─────┼──────┼───┼──────┼─────┤│91│105年2月22│國道1號中壢-│105年5│105年6月14日│新北裁催字││ │日09時26分│平鎮系統(連 │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第48-ZAR28││ │22秒 │接台66)63.3K│ │ZAR284944號 │4944號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