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5 號聲 請 人 蒲盛松上列聲請人就聲請人蒲桃松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為聲請人蒲桃松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蒲盛松(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蒲桃松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為聲請人蒲桃松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行政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蒲盛松係蒲桃松之弟,有身分資料影本在卷可核。而聲請人蒲桃松並領有於103 年5 月2 日鑑定,有效期限至108 年
6 月30日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重度障礙等級證明,此有身心障礙手冊為憑(見本院105 年度簡更一字第5 號卷第52頁),而依該台中榮總嘉義分院於103 年10月20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聲請人蒲桃松並已患有有精神分裂症、妄想症、慢性及睡眠障礙等疾病,並因上述診斷生活功能退化,需部分協助,此有上開診斷證明書足憑(見本院105 年度簡更一字第5 號卷第71頁)。而本件聲請狀乃係由聲請人蒲桃松之弟蒲盛松所寫及代為蓋章,並經該聲請人蒲桃松之弟蒲盛松於本院105 年度簡更一字第5 號行政訴訟簡易訴訟事件準備期日到庭表明聲請人蒲桃松絕對沒有訴訟能力,片段可以知道,但整合起來不知道,蒲桃松沒有訴訟能力,都是伊幫蒲桃松決定,社會局也是伊幫蒲桃松跑的,蒲桃松並不清楚其生活周遭的情形跟知覺,並不了解等情,此亦有105 年6月7 日之蒲盛松於另件訴訟到庭所陳情形為憑,參以該台中榮總嘉義分院於105 年6 月2 日所出具診斷證明書,亦載有蒲桃松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右側優勢側之其他癱瘓症候群,非創傷性腦出血後遺症,病患並因上述疾病,於101 年
2 月13日起,長期至該院門診追蹤檢查及治療,目前因精神及認知障礙,入住於精神護理之家調養中,不克出庭等情(見本院105 年度簡更一字第5 號卷第54頁),是本院參酌上開事證,足認聲請人蒲桃松因上開疾病已造成對於日常生活理念、事件之處裡、訴訟之認知及訴訟之提起,於外界知覺判斷理念,顯較一般常人為弱,而無訴訟能力,是認聲請人蒲盛松主張其兄即聲請人蒲桃松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為無訴訟能力之人,即非無據。從而,為保障聲請人蒲桃松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之權益及避免其無法提起聲請之損害,而聲請人蒲盛松為蒲桃松之弟,與之關係密切,復經其表明就聲請人蒲桃松本件聲請之提起選任由其擔任本件聲請人蒲桃松之特別代理人,是依首揭說明,核屬必要適當,依法亦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