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5號聲 請 人 蒲桃松特別代理人 蒲盛松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5 但書第6 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