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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行執字第 19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行執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 權 人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代 表 人 何明洲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李孟樽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 條規定,應徵收執行費新臺幣2406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又聲請人欲強制執行之標的財產為何?亦請併同陳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