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68號上 訴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即 原 告代 表 人 劉暐欣 址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址同上
楊睿緣 址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樹強間償還軍費生公費待遇及津貼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68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