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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陳契銘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芳廷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土保持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原告具狀以之前誤記辯論期日,聲請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裁判日期:20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