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37號原 告 鄭麗珠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 表 人 袁國治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此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乃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6年6月12日北市監裁字第20-AFV065D36號、第20-AFV065F32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起訴請求撤銷上開裁決處分。然查,原告所不服之上開二裁決書(即原處分),雖經原告於106年9月11日提出訴願書,然甫經被告於106年9月19日以北市監稽字第1060126108號函檢送被告訴願答辯書為訴願答辯中,其訴願程序尚在進行中,尚未經訴願決定,亦無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之情,此除有被告機關上開函文及訴願答辯書足憑,並經本院於106年9月27日電話公務紀錄確認在案,從而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