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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61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1號原 告 林淑君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間追繳加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原告僅繳納參佰元,尚欠壹仟柒佰元未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又依同法第5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而本件原告並未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致亦有程序上之欠缺,自應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裁判案由:追繳加給
裁判日期:201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