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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85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5號原 告 宋首鍗(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 許淇鈴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李伯璋訴訟代理人 馮嘉柔

藍婉如上列當事人間因保險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原告再提出辯論意旨狀,因認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0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裁判案由:保險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