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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停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3號聲 請 人 華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宜秀代 理 人 蕭嘉甫律師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及同年4月18日所為106年度停字第3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106年3月30日)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5行關於「第3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異議之訴」。

原(106年4月18日)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5行關於「第3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異議之訴」。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