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6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侯金英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訴訟代理人 李美玟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退稅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再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訴請「確認臺灣新北(起訴狀誤繕為「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7 月14日新北院霞106 年度司執字第7681
9 號執行命令送達被告時,被告對訴外人林俊齡確有退稅款債權新臺幣29,438元存在,且應依法扣押並禁止給付及被告應將前揭退稅款給付原告。」,則本件即屬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之事件,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市○○街○○○ 號,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
1 項之規定,應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