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11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1號原 告 鄭宏子糧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三、經查:

(一)本件原告以「行政訴願狀」格式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未依上開法律規定以「起訴狀」格式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又依原告「行政訴願狀」記載:「說明:107/8/22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新北執忠10

7 年費罰執字第000000000 號辦理、違規車輛:000-000、時間:100 年9 月2 日15時21分、地點○○○區○○道路與環河道路交接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 款。

⑴106/3/9 提起訴願(訴願不受理)0000000000號函:得於決定書次日2 個月內。⑵107 年罰執字第00000000;移送案號:000000000000000...。」。

(二)承上,本件由原告書狀的記載觀之,可知原告非不服執行措施,而係對執行名義所示之實體請求權有所爭執,惟原告所指究係「對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抑或是「對本件行政執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尚有不明,請予以敘明,並擇一情形遵期補正及繳納裁判費:

1、撤銷之訴:如原告欲對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原告應具狀載明不服之原處分字號、訴願決定字號,並於訴之聲明欄記載「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所作之「行政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機關所為之「訴願決定書」影本。再撤銷訴訟,須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內」向法院起訴,請自行斟酌本件起訴是否有遵守2 個月不變期間規定為宜。

2、債務人異議之訴:若原告起訴真意係在爭執行政執行執行名義之適法性、有無執行力等事由,請究明是否欲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之聲明應為請求撤銷本件行政執行程序。至於原告主張如何之前開規定所示:足以消滅或妨礙該行政處分所列公法上請求之事項,則請自行究明是否前曾對該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依法提起訴訟。若未曾起訴,目前所執事由是否符合前開規定,請自行斟酌並確認是否仍欲提起本件訴訟後,予以具體說明。

三、承上,請遵期繳納裁判費,並請自行參考所檢附空白書狀格式,或請自行至本院網站查詢書狀範例等參考資料後,遵期補正提出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行政執行命令通知書、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到院,以供被告答辯之用。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