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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25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 古雍正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2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