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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72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2號原 告 耀騰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媛妮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營造業法事件,於民國107 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若原告未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則逕予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如有其他於法不合情事,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營造業法
裁判日期: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