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2號原 告 林朝同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本件原告係就交通部訴願決定書(案號:交訴字第1070010947號)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07年 2月6日蘆監裁字第46-AFU763145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不服,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本件原處分所處罰鍰之數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 2項第2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於起訴時未予繳納,依前開說明,尚欠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