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50號原 告 沈綉玲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承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29日所為107年度交字第650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爭訟概要欄關於「原告沈 玲」均應更正為「原告沈綉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第236 條、第237 條之9 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因電腦列印漏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 元。
書記官 葉芷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