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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收異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收異字第7號聲 請 人 NGUYEN TRUNG HOA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楊家駿(署長)上列聲請人因收容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 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13條之規定。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收容人NGUYEN TRUNG QUAN 目前收容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收容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中,聲請人聲請受收容人停止收容,自應由受收容人NGUYEN TRUNG QUAN 所在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具狀聲請,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芷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裁判案由:收容異議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