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3號原 告 謝清彥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不服監獄管理措施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